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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老人,法院调解监护人一次性赔偿48万元

信息来源:dddvvv.com   时间: 2025-10-28  浏览次数:37

近日,南平松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

因未成年人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意外撞伤老人

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一次性履行全部赔偿义务48万余元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3年5月,未满13周岁的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途经松溪县城北路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艾某发生碰撞,致使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艾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治疗仍遗留相关后遗症,未能痊愈。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协商未果,艾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艾某伤情的严重性、对未成年人李某心理健康的影响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诉讼、执行效率等,全面衡量判决结案与调解结案的利弊后,选择“调解先行、判决兜底”,考虑到双方对抗情绪较为强烈、分歧较大,遂决定采取“分阶调解”模式,调解初期,通过“背靠背”调解的方式缓和情绪、弥合差距。

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艾某,了解其康复情况,耐心倾听艾某家属倾诉、安抚情绪,并从实际出发,向其阐明诉讼时间成本及可能存在的诉讼、执行风险,劝导其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同时,数次联系李某法定监护人,引导其与李某主动向艾某致歉取得谅解,并根据经济情况尽全力赔偿,既抚慰受害者身心、最大限度弥补其损失,也能减轻李某心理负担。

经过多次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渐“降温”。法官“趁热打铁”,及时与双方诉讼代理人联系,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机成熟后,当即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通过多轮磋商与释法明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逐渐明晰,预期值不断被拉近,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李某法定监护人于一周后主动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得以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来源:松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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