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
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
与正常行驶的小车发生碰撞
交警认定电动自行车方全责后
男子却拒赔
9月25日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电动自行车司机全额赔偿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撞小车后拒赔
今年5月,贺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蒸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在此地段左转的小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贺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事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贺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司机唐某无责任。此后,唐某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会所维修小车,微信支付修车费4800元。
当唐某找到贺某要求赔偿修车费用时,贺某却拒绝赔偿,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提及非机动车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未赋予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唐某见状把贺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并非“谁弱谁有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依法可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结合事故成因,贺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唐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贺某提出“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表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贺某需向唐某赔偿修车费4800元。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该院采纳贺某的抗辩观点,将会让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向全社会倡导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法价值导向。
一审宣判后,贺某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而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划分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适用前提为机动车为一般过失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情形。
本案中,贺某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因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衡阳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警提醒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停一停,这是大家熟知的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看似“抢”了时间,实则是在用生命去赌。
公安交管部门会根据“路权”和“过错”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谁违法,谁担责”是基本原则。一旦自己因违法而承担事故的责任,不仅要承担自己的损失,还可能赔偿对方的损失。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次文明的骑行都是对生命的尊重。摒弃侥幸心理,心存敬畏之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将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电动自行车成为便利生活的“帮手”,而不是酿成悲剧的“马路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