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安、惠安、晋江交警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和监控视频巡查,通过专人研判分析,查处了多起青少年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车炫技耍酷、“翘头”等违法行为。
惠 安
近日,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多辆非法改装电动车在惠安辖区道路“翘头”炫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及前期掌握线索,经过缜密侦查,最终锁定三名驾驶人身份信息,并将违法行为人黄某(16岁)、李某(16岁)、钟某(16岁)及三人家长通知到大队接受处理。
经查,黄某、李某、钟某三人为追求刺激,经常在凌晨,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车在惠安辖区道路实施“翘头”等耍酷炫技行为。
民警依法对三人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黄某、李某、钟某也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写下检讨书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日后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三人的监护人也均表示会履行好监护义务,加强孩子的日常教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南 安
10月1日晚,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接到报警称,“一名鬼火少年在明超酒店附近翘头行驶”。中队民警立刻前往现场,但未在现场发现翘头车辆和人员。后经进一步分析研判,于10月11日上午锁定并查获涉事车辆和人员。
经查,“鬼火”少年黄某是一名未成年人。被查后,黄某承认自己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车“翘头”的危险行为。
民警要求黄某写下保证书,并对其面对面开展宣教,同时对其监护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要求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义务,加强孩子的日常教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晋 江
2024年10月17日,晋江交警大队英林中队在视频巡查中发现一年轻小伙在某音平台发布“烧胎”“翘头”等炫技视频,违法地点疑似在晋江市英林镇八号路路段。
经进一步的研判,民警在该路段查获违法行为人王某及其电动车。经进一步核查,王某为未成年人,驾驶的车辆也有进行过非法改装。
民警约谈了王某及其监护人,对王某面对面开展宣教,同时对其监护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要求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义务,加强孩子的日常教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王某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再实施此类危险行为。监护人也表示将进一步履行好监管职责,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不顾生命安全
就得付出代价
希望所有青少年以案为鉴
法律链接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十四条规定,申领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
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安全须知
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载人载物应当符合规定;
(五)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行;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该在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要求;
(七)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同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