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长乐9月14日讯(通讯员 陈文煌)如今,为了出行的便利,电动车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首选的交通工具。但部分电动车购买人因自身条件不符合标准无法办理电动车行驶证,此时一些不法商家及代理商为了销售电动车,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帮助客户办理行驶证。殊不知,伪造、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可能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日前,长乐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案件。
本案中,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电动车代理商,在明知下级车行的客户缺少居住凭证,无法办理相应的电动车行驶证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助客户办理行驶证,以达到销售电动车等目的,随后陈某某通过他人为宋某等客户伪造福建省居住登记凭证。2021年11月,陈某某持伪造的宋某等5人的居住登记凭证,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行驶证,另将伪造的肖某某的居住登记凭证交由下级车行代理商董某某,由董某某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行驶证,后被查获。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国家机关在社会一定领域、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正常的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陈某某为一己私利,擅自使用伪造的居住登记凭证,影响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最终构成犯罪。公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制度规定,不能因贪图便利而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或者伪造公文、证件,否则将可能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