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5月31日表决通过《福建省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法规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等作出具体要求,包括应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等。
法规明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