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4日讯(通讯员 杨明月 叶怀求)近日,经三明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2022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在泰宁县杉城镇一饭店喝酒吃饭。饭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0 mg/100ml。事发时,被告人刘某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类。
检察官提醒:电动车并非都是非机动车,只要符合新国标中机动车的标准,依法按照机动车管理。“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拒绝酒驾,莫存侥幸心理,并呼吁大家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亲朋好友劝起,齐心协力维护公共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