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发生在陕西省宝鸡市,一90后男子驾驶证在违法超分被停止使用期间,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2021年10月2日,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惨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悲剧发生的全过程。
茹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202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20年11月24日18时许,茹某与同事魏某甲在麟游县办完事后,茹某驾驶茹某某父亲名下的陕C牌照的起亚小轿车,从麟游返回眉县,魏某甲乘坐在副驾驶,当车沿西宝中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4KM+700M处时,与同向前方向北左转行驶的,魏某乙驾驶的陕C·临号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魏某乙、魏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魏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1日死亡。
2021年1月5日,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魏某乙生前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持续昏迷卧床,急性肺栓塞、重症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脓毒性休克而死亡。
2021年2月26日,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甲本次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骨凹陷性骨折等,属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茹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1年2月7日,除中国某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魏某乙亲属赔偿款940548.75元外,茹某一次性补偿了被害人魏某乙亲属5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茹某赔付被害人魏某甲医疗费55000元,取得被害人魏某甲谅解。
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茹某已给付被害人魏某乙亲属、被害人魏某甲赔偿款,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茹某在驾驶证因违法超分被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