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9日,乌当消防大队对辖区内高层建筑物进行专项检查,开出自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的首张罚单。
乌当消防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贵州世纪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责物业管理的绿湾国际小区D2栋1单元一层公共门厅内停放着一辆电动车,大队监督员立即联系车主王某移车,王某多次找理由推脱,经再三劝阻拒不改正。王某此举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规在公共门厅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随后,大队监督员对违规的非经营性个人王某做出500元罚款的处罚,这也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乌当消防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消防大队相关人士说。
下一步,乌当消防还将联合住建局组织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员等力量共同组成检查组,针对全区住宅小区、居住出租房、沿街商铺、电动自行车集中场所等区域开展检查,重点整治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合用场所违规住人、居民楼院门口及疏散走道堆放可燃物、消防车通道堵塞等隐患行为,全面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薛婷 周永)
违规停放电动车 最高罚万元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大队对小区内的电动车违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