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半个多月,
记者走访中心市区部分小区,发现仍有电动车占用通道
祥远路中盛花苑小区A梯大门两侧,停放着五辆电动车。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实施半个多月,《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昨日,记者走访中心市区多个小区发现,不少小区内或周边都设有电动车专用停车、充电区域,市民自觉停放充电,但仍有个别小区业主将电动车停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上。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泉州市将通过各种形式持续推进《规定》宣传贯彻工作,严格执法检查,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知晓度,努力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新规
禁止在公共门厅等处停放或充电
《规定》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居民电动车如何停放?充电怎么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指出: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