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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女子搭乘好友电动车意外摔伤索赔10万元 法院判自行担责六成

信息来源:dddvvv.com   时间: 2022-01-14  浏览次数: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蚌埠的郭某某与好友王某某同在浙江湖州一家服装厂打工,有一天,下班后,郭某某搭乘王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回家,却不幸发生意外,倒地摔伤至骨折。这个责任谁来担?日前,蚌埠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即郭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40%的责任,判决王某某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合计39129.25元。法院解释判决理由称,郭某某系侧坐王某某骑行的电瓶车,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另综合考虑郭某某系无偿搭乘,即在案涉搭乘中郭某某、王某某之间显然为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遂酌情作出如上认定。

  事件:搭好友电动车回家,却意外摔至骨折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郭某某、王某某系朋友关系,均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一家服装厂务工。

  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下班后,郭某某、王某某从当地大润发超市购物后回住处,郭某某侧坐搭乘王某某骑行的两轮电瓶车行驶至住处厂门口时,看到厂门口有一车布,王某某停车看布,后郭某某发生意外倒地受伤。

  郭某某受伤后当晚被送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查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后送回蚌埠治疗。

  事后,郭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万余元。

  法院:系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自行担责60%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郭某某系无偿搭乘王某某骑行的两轮电瓶车,双方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郭某某作为无偿搭乘人,王某某同意其搭乘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的义务,若郭某某在搭乘中造成人身损害且王某某存在过错的,则郭某某、王某某之间构成侵权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按郭某某起诉时所主张的健康权纠纷进行审理。

  关于郭某某的受伤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郭某某主张系其下车时王某某突然加电门导致其倒地受伤。结合郭某某、王某某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并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信郭某某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郭某某主张系其下车时王某某突然加电门导致其倒地受伤这一节事实存在。

  但郭某某系侧坐王某某骑行的电瓶车,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另综合考虑郭某某系无偿搭乘,即在案涉搭乘中郭某某、王某某之间显然为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对案涉事故的发生郭某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40%的责任。

  即判决王某某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合计39129.25元。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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