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6月3日消息(记者蔡文娟)记者从3日召开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条例》日前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步开启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海南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伴随出现诸多问题和隐患,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也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点难点民生问题。
该《条例》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海南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海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穆克瑞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还明确了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的现状,《条例》规定,在其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